“法官,我已经把钱打到法院账户上了,请你们把我从黑名单里撤下来吧,我家中有急事要坐高铁回家,没想到连高铁票都买不了…”
近日,一名被息烽法院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购买高铁票时,被提示因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无法完成购票。于是联系法院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并希望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库中予以删除。
2019年8月,被执行人罗某因刑事犯罪被息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罗某未主动缴纳罚金,法院遂立案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罗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罗某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发起查询冻结,发现其名下存款、微信余额仅百余元。在多次尝试联系罗某均未果后,执行法官前往罗某居住地所在村委会调查其行踪查询财产线索,但一无所获。经辗转联系上罗某的家属,其家属表示罗某已外出、不清楚其行踪,并且经济困难无力为罗某代缴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8月下旬,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罗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罗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息烽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在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后的十几天后,罗某因家中有急事想从外省坐高铁回贵州老家,却不曾想到因被限制高消费,已无法购买高铁票。罗某原以为隐藏行踪、拒不露面就可以逃避执行,案件不了了之。而此次,因为自己失信行为而无法购买高铁票,罗某切实感受到了失信联合惩戒的威慑,决定自觉履行义务。
9月14日,罗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全部义务,并希望法院尽快将其从失信名单中撤下来,好让他能早一点踏上回家的路。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能及时悔改,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会依法采取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一般3-5个工作日相应惩戒措施即可解除。
在收到罗某的缴费信息后,法官第一时间为其办理了屏蔽失信惩戒、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手续,同时解除了对罗某银行、网络账户的冻结。
法官提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醒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贷款审批和参加招投标、乘坐飞机高铁、出国出境、住高级宾馆等高消费和相关消费方面受到限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前述行为。
近年来,息烽法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外,还充分利用法院官方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介平台、电子屏幕、失信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曝光等形式,扩大转播范围和社会知晓面,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舆论谴责压力。据统计:2021年截至目前,该院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2人次,限制高消费638人次,对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4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息烽县政法新媒体中心:邹开云
编辑:龙祖刚/袁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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