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主播的纳税问题,主要看网络主播的经营模式,模式不同,税款的缴纳也不同。
那么,有人会问了,网红纳税被查,是因为选择纳税形式因素导致的?当然不是,是以违法与不违法做判定的!
1、网红主播以个人独立身份工作,直播平台只是一个临时工作产所。
可以说,平台和网红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第一种情况,网红需自行到税务机关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金,适用税率20%,30%,40%。如果直播平台需要该网红提供服务的发票,那么,该网红还需要到税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劳务协议中,规定直播平台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在这种情况下,主播一定要督促直播平台在支付劳务报酬后,是否按规定及时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看看个税完税凭证。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医疗法律会计咨询区别于经营所得,指无照经营】、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镌刻、篆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案例:网红主播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以100万作为一个样板,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00万*(1-20%)*40%-7000元=31.3万,缴纳的税金会很多。
2、个人成立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
这里的工作室,一般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
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关于《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做出明确答复,指出直播带货涉及的个税按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该答复函有一个大前提,主播成立工作室,要有真实业务,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等条件,四流一致,才行得通。
另外,为了更好地与核定征收政策相衔接,主播应自觉进行收入核查与成本核算,与直播有关的支出应及时记录,并主动获取合法的凭证,避免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直播网红与第三方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入驻平台直播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约,通过公司包装推荐,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照约定获取直播收入。
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方经纪公司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适用3%-45%的税率;
是劳务协议,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税金,适用20%、30%、40%的税率。
4、网红主播与某公司或者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属于平台或公司的员工。
而直播销售,则是其作为员工的工作范畴。这种情况下,网红主播的收入是按工资结算,故按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由平台或公司预扣预缴即可。实行综合征税按照累计预扣法缴纳。
看法:以上四种网红主播的纳税形式,业务真实,且遵守法律法规,定期纳税申报,只要网红报送的数据逻辑合理,税务系统不会胡乱列入“异常风控”,是没有问题的,也并非洪水猛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