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产品缺陷问题的逐渐增多,我国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产品责任惩
罚性赔偿制度。本文将围绕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讨
论.
本文共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相关案例出发引出对产品责任问题的
讨论,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需要。第二部分对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概念及构成要
件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则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两大法系产品责任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并且得出启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进行移植并且本土化,其应用需
谨慎。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并对我国的《食
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了评析。第五部分是
对于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应建立我国统一与
分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应注重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产
品召回制度以及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笔者提出应以受
害人的实际损害为赔偿依据,赔偿金额应为其所受损害的1至3倍。
关键字: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惩罚构想
II
Abstract
Withthe increasein defect has
gradual product problems,0111country
and to the
laws establish in
promulgatedregulations punitivedamagesproduct
this will howto the in
liability.In discusson the
paper,we improvepunitivedamages
are
liability
product
This includesfive first fromthediscussion
paper majorparts.Thepartstarting of
outthatitisneededtobuildthe
liabilitycases,pointing
product punitivedamages.
Thesecond thedefinitionof describesits
partexplains punitive
damages,and
third discussesthe in inthe
composition.The punitivedamages
part productliability
two the the canbe
implications,that
legalsystems,andgets punitivedamages
and needtobe fourth
localized,also,itsapplication cautious.The
transplanted part
the ofthe in in
discusses
rationality damages 0111country,
punitive productliability
andcommentthe inthe”FoodLaw”and”TortAct
damages Safety Liability
punitive
”.Thefifth someideasfor the in
partsuggests improvingpunitivedamagesproduct
authorbelievesthatweshouldtakethecombinationand of
liability.The separation
the model.Atthesanle is for to
time,it
legislative quiteimportantpunitivedamages
coordinate、析tllthemental recall
damagecompensation,theproductsystem,the
administrativeandcriminal theamountof
liability.In
determining compensation,the
be
authorbelievesthatthevictim’Sactual shouldusedasthebasisforthe
damages
amountshouldbe1 to3timesofthevictim’Sactual
punitivedamages,the damages.
Keywords:Punitivedamages;Productliability;Punishment;Suggestion
III
致 谢
光阴荏苒,转眼之间,三年时间如流水般飞逝,在光华法学院老师们和同
学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即将完成学业。
感谢我的导师吴勇敏先生,从论文最初的选题到最后文章的完成,老师以
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对我悉心指导,给了我很大的帮助。
感谢光华法学院所有的老师们,三年来他们兢兢业业地工作,给学生以成
长。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我的人!
浙江大学硕上学位论文 1问题的提出
1问题的提出
1.1从毒奶粉到毒猪肉
2003年,五十余种不合格奶粉在阜阳大行其道,189名婴儿轻中度营养不
良,12名婴儿因重度营养不良死亡一一阜阳毒奶粉事件惊动人心.劣质奶粉危
害对象为以哺食奶粉为主的新生婴幼儿,主要危害是由于蛋白质摄入不足,导
致营养不足,症状表现“头大、嘴小、浮肿、低烧”,由于以没有营养的劣质奶
粉作为主食,出现造血功能障碍、内脏功能衰竭、免疫力低下等情况,还有的
表现为脸肿大、腿很细、屁股红肿、皮肤溃烂和其他的幼儿严重发育不良特征;
由于症状最明显的特征表现为婴儿“头大”,因此又称为“大头娃。1
据检测,劣质婴儿奶粉主要是以各种廉价的食品原料如蔗糖、淀粉等全部
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而成,并未添加婴儿生长
发育所必需的营养素,其营养素含量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这样的奶粉
喂养婴儿,必然会严重影响婴儿的生长发育。
据分析,制造劣质奶粉毛利率高达70%,高额的利润让厂家铤而走险。阜
阳奶粉事件中发现的几十家劣质奶粉生产厂家既有无厂名厂址的黑窝点,也有
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超过一半是恶意造假。河北唐山市田力乳业有限公司就
是一家恶意造假的正规企业。据当地质监部门介绍,该厂生产的婴儿奶粉蛋白
质含量仅为4%--6%,但其包装袋上却注明是18%。2
阜阳毒奶粉给消费者带来的阴影尚未抹去,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又给人们
带来了极大的震撼。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
首例因三聚氰胺患上“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
就一直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此后,全国陆续报道因食用三鹿乳制品而发生的
病例一度达几百例,三鹿事件爆发。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专项检查结果显示,
全国共有22家奶粉厂家69批次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出了三鹿外,其中不乏
蒙牛、伊利、雅士利等知名厂商,根据来自卫生部的消息,截至2008年12月
人民网,2011年4月15日。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l问题的提出
2日,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全国累计报告共29.40
万人,累计住院52019人,累计收治重症患儿154人,规模之大,事态之严重,
令人震撼!
三聚氰胺原本是一种低毒的化工原料,进入人体后,发生水解,生成三聚
氰酸,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共同作用,形成大的网状结构,造成结石。专家对
受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风险评估显示,婴儿体内对三聚氰胺的最大耐受
量为每公斤奶粉15毫克。而国家质检总局对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
结果显示,以三鹿为例,其三聚氰胺含量达到2563mg/kg,为婴儿可耐受值的
170倍有余,蒙牛则为68.2mg/kg,亦远远超出15mg/kg的耐受值。
三年后的2011年,双汇爆出“瘦肉精”丑闻,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
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孟州等地的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
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而该部分“加精”猪,很大一部分为河南双汇集团
下属分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所收购。一位采购业务主管告诉暗访的央视
记者,他们厂的确在收购这种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而且收
购价格比普通猪还要贵一些。3猪贩透露,双汇公司名义上不要这种“加精”猪,
实际上,他们专要这种“加精”的猪。
瘦肉精对动物及人体都有极大的伤害,它是一种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
该物质使用后会在猪体组织中形成残留,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主要危
害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高血
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在
“加精”猪喂养及运输过程中,生猪猝死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原因就是这种
猪“瘦肉精”食用过多,导致四肢震颤无力、心肌肥大,最终因心力衰竭而死。
除此以外,还发生过金华毒火腿事件、苏丹红事件等,食品界在不断重演
令人痛心的历史,并且涉及了诸多的知名厂家,波及范围及影响面越来越大,
这不禁让我们反思,为何问题食品会屡禁不止?
3孙韬:《央视调查健美猪黑色产业链双汇被曝收购有毒肉》,新浪网,
10316/04149537934.shtml,2011年4月20日。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
1年4月22日.
4佚名:《瘦肉精》,http.//baike.baidu.corn/view/336226.htm,百度百科,201
2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问题的提出
1.2从东芝笔记本事件到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
1999年春天,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
认为东芝公司在处理其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存在的问题时,许多方面
行事不当,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东芝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提出一
个解决方案。根据这一方案,拥有或租用1985年1月1日或以后生产、由东芝
美国信息系统公司销售或分销、带有一个软驱和软盘驱动控制器的任何型号的
东芝便携式或笔记本电脑的所有美国用户(包括自然人、商人、政府或其他实
体),都可获得东芝公司提供的赔偿。东芝公司解释,如此行事是因为根据美国
的司法判例,存在通过司法裁定,判决一笔赔偿的风险。东芝公司宣布,该诉
讼只涉及美国。根据这一诉讼,50万美国东芝用户将获得10.5亿美元的赔偿,
每个用户最高可获得443美元的赔偿。就在东芝美国用户抓紧向东芝公司索赔
时,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待。5
对中国用户,东芝公司只在其中国官方网站上一个不起眼的地方,用英文发
表声明,内容为只给中国用户提供一个软件补丁,他们不会赔偿中国用户.5
月8日,北京一家专业新闻网站对此事作了报道,引起中国消费者的极大愤慨。
5月25日,中国用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芝公司赔偿消费
者损失。然而,经过沸沸扬扬的讨论及长时间的审理,该案最终以原告败诉而
告终。
2000年9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矿厅司机黄国庆驾驶着日本三菱帕
杰罗越野车,在一个下坡弯道处踩刹车时,突然发现刹车失灵,车速无法降低,
而这时迎面正开来一辆东风大货车,险些发生交通事故。黄师傅将车辆送到宁
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检验,就此发现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普遍存在的安
全隐患。经组织专家分析和实验室鉴定,检验检疫部门认定:日本三菱帕杰罗
越野车在设计上存在严重问题,车后部的“感载阀”在车内坐上人并在颠簸的
路上行驶时会压低磨擦到后轴制动油管,经长期反复磨擦,造成后轴制动油管
被严重磨损直至出现漏洞,使制动液流出,造成刹车失灵.这是涉及行车安全
的严重质量问题。此后,又陆续发生因三菱帕杰罗刹车失灵造成的恶性交通事
故。宁夏检验检疫局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刻又检查了几辆日本三菱帕杰罗
3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l问题的提出
V31、V33越野车的后轴制动管,检查结果令人震惊:这些车辆的制动管全部存
在磨损现象,严重的已磨通,有刹车油渗出.‘
2001年2月15日,日本三菱公司宣布收回包括日本市场在内的40多万辆
问题汽车.收回的车型包括帕杰罗、加伦特、迪亚兰克等,但是,我国境内的
7.2万辆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却不在此列。对于中国用户,三菱仅作出了维
31和V
修承诺,三菱公司向购买帕杰罗V 33车辆的用户提供后制动油管部分的
免费修理,免费内容包括人工修理费和材料费。车辆修理需要更换部位的,保
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菱方声称,三菱对该事件的处理符合中国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对中国用户的该类赔偿与对国际他国市场用户的召回
制度无法同日而语。
同样是国际产品质量问题,中国的消费者在遭受产品侵害时却无法得到与
美国等国家相同的待遇,其中缘由为何,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究竟有何不同?
1.3案例评析
以上几个案例,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下面,笔者仅从产品责任
损害赔偿的角度切入.
《资本论》中有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
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为了300%
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可见,资本家永远是逐利的,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他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产品侵权案件也就会屡屡
发生。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企业家追逐利益的过程中,怎样才能使他们同时
也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利,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如何才能有效弥补
消费者的损失?
当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受害人的赔偿情况如何呢?根据相关报道,各地受
害婴儿得到的赔偿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而实际上,劣质奶粉的受害家庭多
数为农村的不富裕家庭,收入低下,由此而购买价格低廉的劣质奶粉,有些奶
粉只要七八元一罐。许多受害家庭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无力维权,没有向法院提
起诉讼,放弃了索赔.劣质奶粉的生产厂家自然是受到了刑事、行政等法律处
6佚名:‘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的安全隐患是如何发现的?》,
4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l问题的提出
罚,与此同时,受害人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自从阜阳伪劣奶粉事件发生后,
阜阳市政府采取了几件补救措施:第一,对因伪劣奶粉致使婴儿死亡的家庭给
予一万元的4I、助;第二、对受伪劣奶粉影响的婴儿实行免费治疗;第三、对全
市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可以说,在这次事件中,政府帮忙买
了单.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后,在政府的支持下,因该事件患病的婴幼儿全部
得到了免费的治疗。同时,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筹集了9.02亿元款项,
通过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用于支付患病婴儿的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此外,22
家责任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若是出现相关后遗症,由
该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然而,这十来亿的资金,是否足以赔偿全国近30万
患儿的损失?
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的同时期,以色列也因类似事件导致14名儿童身
体受到严重伤害,两名儿童因此死亡.而在以色列奶粉劣质事件发生后,厂家
主动准备给该14名受害儿童及其家人赔偿1600美元,人均高达110多万美元。
类似的案件,完全不同的善后和赔偿,除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外,法律保护力度
的不同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东芝笔记本事件以及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亦体现出我国对消费者保
护力度不够,主要体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与全球市场的交流越来越频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产品的
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在此过程中,国外产品不断涌入国内市场,国外缺陷产品
造成国内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由于国内法律的保护力度不够,国内
消费者无法得到同欧美国家消费者同样的赔偿待遇,在东芝笔记本事件后,三
菱帕杰罗越野车又再次让中国消费者感觉受伤。
以上案件让我们深思,若国内法律体制中规定有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阜阳毒奶粉事件后,三鹿奶粉是否还会重演悲剧?东芝笔记本及三菱帕杰罗越
野车是否会给国内消费者远低于欧美国家的赔偿待遇?
可见,关于惩罚性赔偿在国内的研究依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
产品责任法领域,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试图对惩罚性赔偿在产
品责任领域的适用做进一步的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力图
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浙江大学硕上学位论文 2惩罚性赔偿和产品责任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2.1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2000年,汉穆拉比法典中就
有规定,如果某人从寺庙中偷了一头牲畜,那他应当30倍地还给寺庙。《圣经》
中的《出埃及记))也有规定,如果某人偷窃了一头牛或一只羊,并且将其杀死
或出售,那他就应当赔偿五头牛或四只羊。此外,古希腊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
规定。到了罗马法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大陆法系
从罗马法中不断演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却被逐渐抛弃,大陆法系逐渐建立了以
补偿性赔偿为主的赔偿体系。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却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发
展,并逐渐作为一种制度被确定下来。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
有诸多的名称,也有诸多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又可称为惩戒性赔偿、示范性赔
偿或报复性赔偿。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对原
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
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牛津法
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系一个术语,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
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而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
第908条,惩罚性赔偿是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赔偿之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
之人,并为吓阻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被告因其
恶性动机或鲁莽地置他人权利于不顾的极端行为而判给予原告惩罚性赔偿.7尽
管惩罚性赔偿有不同的名称及定义,但归根结底,只是侧重点不同罢了。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为惩罚侵害人的行为,
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侵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而判
决由侵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补偿性赔偿金之外的金钱赔偿.
根据以上定义,不难看出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特征:惩罚性、
法定性及对补偿性赔偿的附从性。
7关淑芳著:《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l页.
6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惩罚性赔偿和产品责任的界定
第一,惩罚性.这是惩罚性赔偿最突出的特征.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体现
的是对侵害人及其行为的较强烈的否定性评价,主要适用于侵害人主观恶意严
重,并且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对侵害人的惩罚。惩罚性
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对侵害人的主观恶性有要求.一般的
民事赔偿以填补为原则,即受害人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而当侵害人带有主观故
意的心理状态时,就突破了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应当对加害人施以严
厉的惩罚,于是启动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简单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
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严重过错行为的制裁,使侵害入感觉到利益受损的痛苦,
从而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惩罚性赔偿一般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的
侵害人,这些人通常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如果单纯地对受害人进行其损失的
等量补偿,对侵害人来说,只是把违法所得交还给受害人,对自身的财力并没
有多少动摇,侵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此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反倒是一
种公正的形式。“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
等于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
不去惩罚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
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骨‘
第二,法定性。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那些主观上存在恶性的侵
权行为人,对他们科以补偿性赔偿之外金额的赔偿,给予侵害人以制裁,使侵
害人产生利益受损的痛苦,以达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这种惩罚方式不仅使侵
害人财产受损,而且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手段。若不加限
制地使用,则会过度加重被告负担,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法律必须严格规
定其适应条件。对此处的“法”应做限定解释,其仅包括适用于全国之法律,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及通过的法律、司法解释,通行全国
之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家政策、政府命令、地方习惯等均不得
包含在内。
法定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法定.在民事责
任领域,哪些种类的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只能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当事人
不得自由约定,也不得超出此些种类判处惩罚性赔偿.二是,惩罚性赔偿的内
‘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0页。
7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惩罚性赔偿和产品责任的界定
容法定。法律在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行为类型时,同时规定适用于这些
类型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性,既
可以通过制定法律为社会大众所知晓,增强对潜在违法人的威慑力,又可以防
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判决的任意性,从而避免新的不公正发生,稳定
社会秩序。
第三,对补偿性赔偿的附从性.惩罚性赔偿是判决侵害人给予受害者以补
偿性赔偿之外的金额的赔偿,由此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的成立
为要件,是在补偿性赔偿之外额外的赔偿,根据侵权的情形,当补偿性赔偿不
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害人的主观恶性也需要进行惩罚时,法官才会
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判处惩罚性赔偿。
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通过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来进行,即损失多少补偿多
少,这也就意味着补偿性赔偿才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可以广泛地运用
于侵权领域。只有当补偿性赔偿不足以制裁侵害人的恶意侵害行为,而且也不
足以体现法律对侵害人的否定评价程度时,惩罚性赔偿才能适用,这也就决定
了惩罚性赔偿是对通常意义上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补充,是主要民事责任形式之
外的责任形式.换言之,惩罚性赔偿是附随在补偿性赔偿之后的额外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成立必须以补偿性赔偿的成立为前提,只有符合了补偿性赔偿的
构成要件时,当事人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当受害人遭遇到来自人身、财产或
精神的强烈痛苦时,可以在提起补偿性赔偿请求的同时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反之,就不具备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2.2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构成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符合了其构成要件,当事人
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不同的国家对惩罚性赔偿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的要求,如
LawCommiss
美国在1996年通过的由美国法律统一委员会(Uniformioners)
制定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告依法负损害赔
偿责任;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有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主
观上存在恶意;3、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必要处以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领域适用需要符合各自领域的要求,下面以惩罚性赔
8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惩罚性赔偿和产品责任的界定
偿金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为例,阐述其构成要件。
2.2.1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责任即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
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符
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9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井产品缺陷一般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营销
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存在的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得缺陷。制
造缺陷一般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如因原料、配件、制作工艺、程序等
方面存在错误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营销缺陷又称为指示缺陷或警示缺陷,是指
产品的生产者没有提供或者没有适当提供警示与说明,致使产品在使用、储运
等情形下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2.2.2产品缺陷是由责任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世界各国的法律在确定惩罚性赔偿之时都对侵害人的主观状态有要求,要
求侵害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所谓故意,即行
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仍刻意追求之。侵权人在主观上往往
表现为明知该行为后果而深思熟虑或有意识不考虑该行为后果而为该行为。故
在故意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非常明显,法律需要对此予以重裁。所
谓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
轻信结果不会发生从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过失的情
况下,侵权行为人并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其疏忽大意,漠视他人的人身和
财产等合法权益,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尽管较故意要轻,
但仍具有可责罚性。如在三鹿奶粉案中,三鹿集团高层已经事先知道了自己的
9吴勇敏、李有星主编:《经济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
9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惩罚性赔偿和产品责任的界定
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经高层开会讨论后,却没有对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最终酿
造了惨剧.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并不希望酿出该场对婴儿的惨剧,但他们没有
尽到最低限度的义务,应该认为,该重大过失几乎具有与故意相同的恶意,主
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2.2.3发生了实际损害后果
无损害即无赔偿,如果产品仅仅存在缺陷,却未造成任何的损害后果,就
不存在产品侵权,赔偿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对产品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必
须要求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既包括对人身的损害,也包括对财产的
损害,只有在有实际损害后果存在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2.2.4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问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
偿才是合理的,若损害结果非由缺陷产品导致,则向此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
销售者寻求赔偿显然是荒谬的。可用“两分法竹来确定该因果关系,将原因区
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首先,确定事实上的原因,用来确定是不
是该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结果,其次,确定法律上的原因,即该事实原因中的
哪些原因是法律上所认可的原因,从而来确定该缺陷产品是否在法律上与损害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lO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对两大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的考察
3域外法的考察
3.1对英美法系的考察
3.1.1英国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公认最早的案例是发生于
1763年的WiIks
v.Woody一案,迄今已有两百多年.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
这二百多年的实践和争议中不断得到完善,到今天已经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承
认和采用。
WiIks North
v.Woody案的原告JohnWikes是一名国会议员,他创办了The
Bri
ton报纸,由于他发表言论批判政府无能并称英王叛国,被英王下了45道
逮捕令。他被逮捕到伦敦进行了询问,他的书房遭到强行搜查并且被带走许多
文件,最后,Wikes被无罪释放。于是,他以非法侵入住宅等原因起诉了逮捕
他的执法人员,要求赔偿.他的诉求得到了陪审团的支持,陪审团判处被告向
他支付一千英镑作为赔偿金.本案的法官认为:“陪审团有权判决被告承担比原
告所受损害更高的赔偿金额,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样也
要惩罚违法行为人,威慑到未来类似行为的发生,并且要在判决中表明陪审团
对这种违法行为本身的谴责。”10
North
此后,又陆续有涉及The Briton的惩罚性赔偿诉讼,总共有15起
之多,这一系列案件被称为“北布瑞顿报系列案”, 这一系列的案件开创了英
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从此,赔偿金不再仅具有填补功能,还增加了惩罚
和遏制的功能。
18世纪,英国已经发展出独立的民事和刑事制度,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雇
佣陪审团裁判案件事实,并且对他们的裁判采取完全信任的态度,极少重新审
查他们的裁判。在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陪审团会做出比原告实际损失
更大的赔偿判决,陪审团认为,损害不仅包括有形的、身体上的痛苦,还包括
了无形的痛苦,诸如人格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他们会对恶意侵权的行为处
以额外的金钱惩罚,这就是最早的惩罚性赔偿,英国陪审团制度促进了惩罚性
均SeeMichaelRustad,Thomas Historica ofPunitive the
Koening,TheContinuity DamagesAwards:Reforming
Tort Law 269-1287.
Reformers,AmericanUniversityReview(summer,1993),PP.1
11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对两大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的考察
赔偿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在英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基本上都是通过判例建立的,制定法中很
少有此类规定,几乎找不到这样的立法。英国法院对于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态
度比较谨慎,对于赔偿数额的审查也比较严格,但是允许越来越多地案件适用
惩罚性赔偿。这一方面限制了惩罚性赔偿金的滥用,另一方面又能更好地实现
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功能。
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适用于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合同案件,t惩罚的
损害赔偿(vindictive
damage)离开了原则,不依实计算损害,但在侵权行为
案件,当有此判决,而在破坏契约案件,也有这类判决,不过较为稀少.这类
赔偿必显然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害,所以表示法院与陪审员不直被告人之行为.
如逾格卑怯荒谬的诽谤,或特别横暴侮辱的扰乱占有,均得判给这类赔偿,意
在惩罚加害人,不在补偿原告人。在契约案件,其著例为著名的自食诺言,此
处被告人于法律上过误外,又诱惑出卖了原告,或另有不端行为。骨11
根据英国的相关判例规则,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会受到以下限制:一是
只有当赔偿金(compensatorydamages)不足以惩戒侵害人或阻止潜在侵害人
做出相似行为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二是必须由被害人提起.
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英国法院认为应当考虑多种因素来决定,包
括原告的人数、被告的人数、被告的财产状况、原告对侵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责
任等.但在传统的做法下,法院仅提供一般原则,具体的数额则是由陪审团决
定,通常,法院会对陪审团保持极大的尊重,极少取消陪审团的决定。
v.Commi
SSionerofPoliceofthe
但在1997年,在Thompson Metropolis
一案中,指导法官在帮助陪审团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上诉法院认为,审理法官应该向陪审团解释:(1)原告已经就其所受损害得到
了补偿,而且任何补偿性的或者额外的赔偿都是对被告的一种惩罚方法。(2)
陪审团应当仅在基本的或者额外的赔偿不足以惩罚被告压制性、武断或违宪行
为的情况下,才处以惩罚性赔偿。(3)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方是一笔额外之财,
而且应该考虑到该数额将无法再由警方用于公共利益。(4)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应该不比对被告行为处以刑罚的数额更大。上诉法院同时列出一些框架,指导
11【英】勒克斯著,张季忻译,陈融堪校:《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191页。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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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用以决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合适数额.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在这
些案件中的数额不应少于5000英镑。事实上,法院注意到如果数额小于这个数
的话,惩罚性赔偿便不恰当了。它补充到被告的行为尤其应受到谴责,可以施
以多大25,000英镑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50,000英镑是该赔偿金的上限。此
外,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惩罚性赔偿超过了基本损害赔偿的三倍,则不太适当,
除非损害赔偿的数额相当有限。12
3.1.2美国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得到广泛的适用,可以说,美国是世界上惩罚性赔偿制
度最发达的国家,它继承和移植了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又结合本国
特色,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发展壮大.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英国不
同,它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普通法中由判例确定,另一部分在制定法中加
以规定。
v.
初步意义的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判例可以追溯到1852年的Fleet
Hol
lenkamp案。在Fleet案中,被告出卖掺有伪劣物质的药品致使原告受到损
害,原告起诉要求惩戒性赔偿。被判决惩戒性赔偿之后,被告曾向法院提起动议,
但是遭到法院的拒绝。被告还向法院提出一些指导陪审团的建议,如被告在生产
药品时,尽了合理注意,但都没有被接受。上诉法院并不认为陪审团的判决数额
是过分的。13
17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
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
的案件。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
i1
广泛的运用。按照菲力普(Phiipo)的观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
权法.20世纪以来,由于大公司和大企业的蓬勃兴起,其制造的各种不合格商
品也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而获得补
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的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
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这就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办法来保护
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同时赔偿
2011年4月21日。
13董春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ll期。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对两大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的考察
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
V.Richardson—Merrel
美国Toole 1.Inc.案是真正意义上在产品责任
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使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获得正式认可.
在该案中,被告出卖一种降低血液胆固醇的药,被告明知该药具有会使许多使
用者患上白内障的副作用,会使使用者部分丧失视力,但却未将之公开.该公
司内部备忘录有关于狗和猴子试验后发病率可能性的详细记载。内部公司备忘
录显示,公司还建议雇员与已发现该问题的医生“合作”,从而避免该问题曝光。
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补偿性赔偿17.5万美元、惩罚性赔偿50万美元,但法院
根据先例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则中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关系将
惩罚性赔偿金减为25万美元。15
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极少运用于产品责任领域,70年
代末80年代初,惩罚性赔偿案件在产品责任领域不断出现,并且赔偿数额也不
断增长。到80年代中期后,由于美国社会出现了一场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批评运
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又逐渐减少。到现在,惩罚性赔偿已在美国的法律制度
上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的赔偿。
美国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对于侵害人的主观状态有严格的要求,我国台
湾学者陈聪富的研究表明:“目前美国有46个州沿袭普通法传统,承认惩罚性
赔偿制度,但对于如何判决惩罚性赔偿,各州要求不一,可分为四类:(1)有
求被告行为不必基于恶意,但须被告漠不关心(indifference)、鲁莽而轻率地
不尊重他人权利;(3)有8个州要求被告具有重大过失即可判决惩罚性赔偿金,
亦即被告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显然未予注意;(4)马萨诸塞州和路
易斯安那州规定,仅在特定法令发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时,始得为惩罚性赔偿金
之判决。”“
在赔偿数额的考量上,美国《陪审团统一指导手册》要求陪审团在裁定惩
罚性赔偿数额时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行为的可贵程度;(2)根据被告的财
产状况,惩罚性赔偿数额能否对被告产生威慑力;(3)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应
14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9期。
15黄春花著:《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版社2010年版,第213页。
16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223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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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考虑到原告所受之实际损害.
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美国一些州要求惩罚性赔偿金要与补偿性赔偿金保
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如福罗里达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最高只能是补偿性赔偿金
的三倍。有些州对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做出了规定,如新泽西州规定,惩罚性
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5倍或者是35万美元的上限。为了防止受
害人从惩罚性赔偿金中不当得利引发新的不公平,美国一些州的法院规定,受
害人只能得到惩罚性赔偿性的一部分,其余缴给政府,如佐治亚州规定,惩罚
性赔偿金的75*/,归于政府财政。
3.2对大陆法系的考察
3.2.1德国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自从《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德国就一直
把纯粹的补偿作为民事赔偿的原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补偿受害人
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唯一功能,可见,德国的民事赔偿坚持的是损失多少补偿
多少的纯粹补偿.德国的最高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刑事处罚性,违反了
德国法的公共政策,这个观点得到了德国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德国的学者们对
于公私法的调整领域存在着严格的划分,他们认为,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刑法、
行政法等则是属于公法领域,给予当事人以惩罚是公法领域调整的事情,在私
法领域,人人平等,给予惩罚是不公正的。德国的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
要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而民事赔偿应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惩罚性赔
偿的这一“准刑事”特点与德国的损害赔偿原则相违背,不能在德国的民法中
使用,否则会破坏德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也破坏德国的公序良俗。
然而,近年来,德国法上的这一传统也有所松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有
一个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要求在德国承认和执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支
持了该案中的补偿性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部分,但没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但在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私法的调整范畴。同时,
联邦最高法院还关于外国判决在本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阐述了以下观点:德国
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需要确认执行该判决是否会违背德国法的基本
原则,“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笔惩罚性赔偿金主要用于补偿而不是惩罚和预
15
浙江大学硕上学位论文 3对两大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的考察
防,那么它与德国法所强调的民事赔偿的补偿性相符,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
但是德国联邦普通法院认为该案中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具有很强的惩罚性而不是
补偿性,对它的承认与执行与德国法的基本原则相悖,遂拒绝承认该判决中的
惩罚性赔偿金,但承认与执行了判决中的其他内容。竹17
3.2.2日本
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质量法》(也译作《制造物责任法》),该法第
一次专门法的形式确立了日本的产品责任制度。在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问题上,
该法指出:“对于生产者等因产品缺陷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除本法律的规定外,
见民法(明治一十九年第八十九号法律)的规定。一18依该日本民法之规定,若故
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不论是身体、自由、还是名誉,都应该赔偿损失,
但该条法律并没规定给予惩罚性赔偿。
尽管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在理论界,日本的法
学家们有诸多探讨。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日本已经有诸多支持者,他们认
为日本的侵权法在抑制侵权行为上较为软弱,若只把侵权责任定格在补偿作用
上,而不增加对侵害人的制裁是显然错误的,他们认为应该引进美国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而反对者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属于刑事罚,不应在民事惩罚中适用,
否则会产生人权侵害。尽管也有反对的声音,但总的来说,理论界支持的声音
较多,大多数的法学家认为在日本的民法界有纳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
3.2.3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过去受德国法的影响较深,然而,近年来,亦受到来自美国
法的诸多影响,目前,在台湾已经引入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在台湾的
诸多民事立法中均有体现,如《公平交易法》、《智慧财产权法》以及《消费者
保护法》,在《公平交易法》和《智慧财产权法》中,台湾尽管规定有惩罚性赔
偿的内容,但并没有直接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一表达,而在1994年颁布的《消
费者保护法》中,则是直接适用了这一词语,引起广泛的关注。
《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
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
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
●
杨栋:《外国法院惩罚件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
¨吴丹译、宣湘校:《日本国产品责任法》,《技术监督实用技术》,1995年第12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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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亦规定:“出卖人有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之情事时,买受人
得退货,请求出卖人退还其价金;出卖人如系明知时,应加倍退还其价金;买
受人如受有其他损害时,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命出卖人支付买
受人零售价三倍以下或损害额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择一请求之惩罚性赔偿金.
但买受人为明知时,不在此限。制造、输入、贩卖之业者为明知或与出卖人有
共同过失时,应负连带责任。”第7、10、14条是对产品质量管理的一些具体规
定,如第14条规定产品标示不得夸大其功效等。
可见,在台湾已经有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在产品责任领域亦有专门
规定,其中对企业经营者主观态度要求较其他国家宽松,即无论其是故意还是
过失,都可能构成台湾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3.3域外法的启示
3.3.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移植及本土化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
家(或地区)”,法律移植的过程就是法制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向法制先进的
国家(或地区)学--j,借鉴,吸收的过程,以填补其法律规定的空白,弥补其
法律体系的不足,最终达到完善其法律制度的目的。我国的民法近代化的进程
宏观来看就是法律移植的过程。1’
之所以说法律移植具有可行性,是因为法律虽然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它
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现代社会,法律在其成长过程中也日益摆脱宗教、伦
理和政治因素的束缚,获得更大的独立性。法律概念的抽象化、学科的规范化、
体系的完整化都使法律移植更为可能。人类法律文化有些是超越时空和民族界
限,并反映人类社会发展共同规律的。法律移植在历史上普遍存在的事实,也
证明了法律移植的可行。20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逐步在英美法系国
家中得到确认,大陆法系也开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就已经很好地证明了
移植的可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移植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本土化”的过程。首先,各
国在进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移植时都是有比较、有选择地移植。惩罚性赔偿制
19王文洁:《论我国民法移植的问题》,《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
加冯引如、占茂华:《近代民法移植问题探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7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对两大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的考察
度的制定扎根于一国的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国家的传统、民族因素等原因都会
影响法律的制定.其次,移植后进行“本土化”培育,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
本土化改造,使之适合于本国国情,使外来文明转化为本土文明.美国从英国
移植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个成功移植并且本土化的好例子,如今,美国是惩
罚性赔偿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调整美国的民事关系方面起到
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3.3.2惩罚性赔偿的谨慎适用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严厉的民事惩罚措施,具有刑事罚的性质,是对民事侵
权人的极其严重的惩罚,它通过给予侵害人以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额外赔偿,
给侵权人以惩戒,达到遏制同类侵权行为的目的。它的使用,甚至使一些侵权
者的经济状况急剧恶化,因而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基于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
再加上惩罚性赔偿真正得到各国承认的历史不长,各国都对惩罚性赔偿规定了
严格的适用条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推进都极其谨慎。
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各国的认定条件都十分严格,不仅要求损害及其
因果关系的存在,还对侵害人的主观状态有较高的要求,要求侵害人存在故意
或至少为重大过失的主观态度,从而对该明显的主观恶性予以重裁.
此外,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对侵害人带来毁
灭性的影响,各国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也都十分谨慎。如美国不仅有《陪审员
统一指导手册》、《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及律师协会发布的惩罚性赔偿报告等
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进行指导性的说明,美国许多州还有自己的单独规
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陪审团的裁判进行指导,必要时进行修正。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领域的适用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具体适用
4.1我国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分析
4.1.1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看
在当前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较好地保护权益
被侵害方的利益,然而,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
权益、制裁和预防不法行为的同时,也伴随有使企业经济负担过重、阻碍新技
术的研发等不利作用。但总体来说,惩罚性赔偿的有利功能远远大于其带来的
不利因素,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会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带来极大的好处.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如下几种观点:(1)三元论观点,代表人物是
遏制、和补偿三项内容’9(2)三元论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应该包含
赔偿、制裁和遏制。(3)四元论的观点,代表人物是David
G.()wen,他认为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应该包括惩罚、遏制、执行法律和补偿.此外还有多元论的
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包括惩罚被告、遏制被告再犯、遏制其他人从事
相同行为,维护和平、诱导私人追诉不法、补偿被告依照其他法律不能获得填
补的损害,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21
笔者认为,对于惩罚性赔偿,其惩罚、补偿、遏制和激励四个方面的功能
是其最重要的功能,下面,本文将就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惩罚功能。本文中所谓的惩罚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害人科
以严厉的民事制裁。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与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
是不同的,传统意义上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为补偿,惩罚功能通常都是次
要的,对加害人的惩罚是有限的,但是当加害人的经济实力较为强大时,这种
以补偿为主的惩罚很难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形下,侵害人并没有实质损失,实
际上,侵害人只是归还了从受害人处取得的不法收益,或者说,侵害人只是被
强制放弃了违法所得,归还给了受害人。所以说一般的民事责任以赔偿受害人
为主要目的,惩罚则是次要的.
21
and in Law
DorsevD.EllisJr.,Faimess the ofPunitive CaliforniaLaw
Efficiency Damages,Southern
Review56(1989),p.3.
19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领域的适用
而惩罚性赔偿,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它是以惩罚侵害人为主,惩罚是首要
功能.如在1987年Layv.Mount案中,法官判决指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
是补偿原告,而是惩罚被告.’’22惩罚性赔偿是对侵害人处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
额外的赔偿,其数额通常高于补偿性赔偿,使侵害入感到利益损失的痛苦,从
而达到制裁的目的.若在民事惩罚中单纯地适用补偿性赔偿,则补偿性赔偿被
侵害人计入成本金额后,若侵害人发现继续施行不法行为仍然会为自己带来利
润的,那么侵害人可能仍然会继续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则不然,它是惩罚侵
害人的一种方式,它对侵害人科以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通常高于补偿性赔偿金,
且无法预料。这样一来,侵害人要支出的损害赔偿总额大大增加,变成了牢|、偿
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总和,使得侵害人不敢轻易为侵害行为。
第二,补偿功能。补偿通常是指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为限对受害人进行补
偿,使被害人的权益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补偿作用通常是补偿性赔偿的
首要作用,而通常在补偿性赔偿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补偿的情形下,才适用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中的补偿不同于补偿性赔偿中的补偿.
惩罚性赔偿中的补偿功能可以解决如下几种问题:(1)补偿无形损害计算
的困难,如受害人情感上的损害。任何损害都会使受害人感觉到痛苦,该种伤
害和痛苦是难以计算的,补偿性赔偿无法对这些情感上的损失给予补偿.惩罚
性赔偿最初设立就是本着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而施加给侵害人以惩罚,美国一些
州的法院就是通过对侵害人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来给受害人以情感上的慰
藉,对受害人在精神上的无形损害给予补偿。(2)补偿受害人的支出。一般而
言,受害人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如向律
师咨询和雇请律师,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同时,诉讼过程通常很长,必然会
影响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会对受害人的日常事物造成延误。在适用补偿性赔
偿的情况下,这些都会成为受害人的负担。惩罚性赔偿诉讼则不同,其高额的
赔偿金能够覆盖这些费用,从而真正达到了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的作用。惩罚
性赔偿并不以补偿为其主要功能,然而,惩罚性赔偿的设立,却能补偿到受害
人之所有损失,惩罚侵害人,也威慑到潜在的侵害人.
第三,遏制功能。遏制功能通过惩罚与补偿功能实现,它通过惩罚侵害人
22王雪琴:《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
公司2001年版,第130页.
20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领域的适用
的和补偿受害人,来对侵害人和其他可能产生侵害的侵害人,形成震慑的效果,
使得相同的或者类似的侵害行为不再发生。英国首次在案件审判中提出惩罚性
赔偿概念是在Hucklev.Money案中,在该案中,英国使用了ExemplaryDamages
来表示惩罚性赔偿,其本意是示范性的赔偿,判决给原告以超过实际损害的赔
偿金,以这种救济措施来遏制富人的财富和避免权力滥用,如若此类违法行为
再次发生,将会被科以同样的或者是更为严厉的处罚,从而防止同类违法行为
再次发生。
遏制可以分为两种:一般的遏制和特别的遏制。一般的遏制是指通过惩罚
性赔偿,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特别遏制是指对加害人本身
的威吓作用。”一般遏制针对的是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会使大众感受到法律对某种违法行为否定的强烈程度,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社
会大众再次实施该类行为的可能性。特别遏制是针对违法侵害人而言的,由于
对该侵害入实施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使侵害人感受到痛苦,并且对这种惩
罚心生畏惧从而不敢再犯,此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甚至可能会使违法侵害
人丧失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从而不再侵害他人.
如果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只判决给付补偿性赔偿金,那么,对违法行为
人以及潜在的违法行为人而言,其违法成本是可计算的,只要违法成本不高于
他的违法收益,那么,他的违法行为就能产生收益,他仍然会继续进行违法行
为。而当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时,由于惩罚性赔偿金通常比较高额并且不
好预计,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违法成本将会大大提高并且很难预计,在此情况下,
想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可能就会望而却步,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激励功能。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民事案件
则不同,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这就涉及到诉讼费用及其所耗费的时间、精力。
在商品消费领域,有些商品的价值很小,此时,无论是直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还是通过诉讼主张,都会耗费消费者与该商品价值不对等的时间和精力。在此
情况下,维权可能会得不偿失,消费者可能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维护
自身的权益,如此,侵权行为依然会继续,法律形同虚设。但若适用惩罚性赔
偿,能给被侵害人以利益的刺激,受侵害人有可能获得除补偿性赔偿外的一笔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6页。
2l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领域的适用
金额赔偿,激励人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惩罚性赔偿还能引导纠纷公力解
决,减少受害人试图采用私力解决所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给予利益侵
害方以惩罚,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侵害行为,有利于我国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故,
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极强的合理性.
4.1.2从现实的需要看
第一,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我国产品质量问题泛滥趋势,维
护消费者安全的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社会财富不断增长,产品越来越
丰富,一些无良商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制造出许
多假冒伪劣的商品。诚如《资本论》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大胆起
来,如果有10%的利润,他就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
的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由此,在
社会监控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追逐利润,企业家可能会生产出许多侵害消费者
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导致在人们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案件也不断增加。
如前文中所述的阜阳假奶粉案,以及接下来的三鹿奶粉案、双汇瘦肉精案,
此类产品质量事件层出不穷,此外还有金华毒火腿案、齐齐哈尔假药案、广州
假酒案、重金属超标的化妆品案等等,因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不
断见诸于报端。国内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但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
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极大地损害着我国的国际声誉,不利于我
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我国假冒伪劣产品何以如此猖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我国对于产品责任的惩罚力度不够。以三鹿奶粉为例,在三鹿奶粉出事前,三
鹿高层已经知道了自身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这一缺陷,高层也开会对此进行讨
论,然而,会议的结果不是对产品进行下架,也不是不再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
奶粉,而是降低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含量继续销售,最终,东窗事发,全国约三
十万的婴儿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试想,若当时有严厉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
制度,三鹿高层何以在讨论后决定继续销售,何以,在阜阳奶粉事件发生后,
能不以之为戒?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领域的适用
对缺陷产品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首先,
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之外的额外赔偿,这就会使得违法成本大大增高。
在单纯适用补偿性赔偿的情况下,生产者在把补偿性赔偿内化为成本后,若仍
有利可图,则生产者仍然后继续生产该产品,而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生产
者就会失去其内在的利益驱动力,从而不再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在此情况下,
因为惧怕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还会迫使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以
改进产品质量。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单纯适用补偿性赔偿时,在商品价
值较小的情况下啊,维权成本可能会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在发生产品责任
事故后,消费者可能会放弃维权.而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惩罚性赔偿金可以
弥补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损失,这就可以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在另一方面,这也可以在微观上促使生产厂家改进产品质量,减少产品侵权事
件的发生。
第二,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在产品质量的涉外纠纷中切实保护我
国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全球市场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产品
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加入WTO后,我国的涉外诉讼明显增多。由于国外产品
不断涌入国内市场,国外缺陷产品造成国内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但
由于国内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国内消费者无法得到同欧美国家消费
者同样的赔偿待遇,如前文提到的东芝笔记本事件和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
因为同样的产品质量问题,同一家公司却对欧美市场和中国市场的消费者实行
差别待遇,对欧美市场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对于中国市场的缺陷产品,却只提
供了补丁软件和维修服务。究其原因,是因为两地的法律制度不同,三菱公司
也坦白承认,对欧美市场的汽车进行召回,是因为欧美的法律制度不同,而对
于中国消费者,三菱公司表示他们会遵守中国的法律,结果,他们给中国的消
费者修理刹车了事。这两件事均引起了国内消费者的不满,消费者起诉至法院,
但结果都以原告的败诉告终。何以同样的情况得到截然不同的待遇,就在于法
律制度的差异,在美国,汽车质量纠纷可能包含有“无底洞”似的惩罚性赔偿,
足以让商家吃不了兜着走,而在当时,中国并没有这样的制度。商家藐视的并
不是中国的消费者,而是中国的法律。基于此,我国需要在国内建立惩罚性赔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领域的适用
偿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涉外产品质量纠纷中更好地维护国内消费者
的权益。
4.2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现状的检讨
4.2.1《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及评析
我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96条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
是《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解读该条文可知,我国《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生产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此之
外的其他食品安全纠纷则不能适用。赔偿请求需要由消费者自行提出,若惩罚
性赔偿请求获得支持,消费者获得的赔偿金不是自身所受损害的十倍,而是所
支付价款的十倍.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选择与《消费者
保护法》的第49条一脉相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规定是我国立法
上最早确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文,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文首次在合同领域确
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处,消费者可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价款的一倍,
以价款可计算基础。依这种计算方式,在消费者所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严重的情
况下,双倍赔偿恐怕也很难补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我国《食品安全法》没
有走出这一赔偿的计算基础,但是它把赔偿领域扩展到了侵权领域,也不失为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存在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侵权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有在生产者确
实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确实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惩罚性赔偿。
第二,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观状态的要求.条文对生产者的规定为“生产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领域的适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此可见,对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即,
无论生产者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不管生产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性及其程度,
只要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可以构成惩罚性赔偿.对销售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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