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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线
广
播
电
视
服
务
协
议
签订时间:二零零六年十月
签订地点:广东省xx市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编: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甲乙双方就甲方投资开发的位于人民二路(市政府广场侧)的“xxxx”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有线广播电视服务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基本内容
1.1 为发展xx广播电视事业,完善小区的广播电视设施,甲方指定乙方为小区的唯一广播电视服务提供商,并由乙方投资和建设小区内全部广播电视管道和广播电视线路及广播电视设备实施(以下简称广播电视系统),同时,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合理室内空间建设本小区通信机房。
1.2基于双方的友好合作,乙方负责为甲方投资楼盘住宅或商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按1:1(至少一个信号接入点至智能箱)的比例安装乙方的广播电视系统,并在用户入住时开通服务。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根据小区一、二期建设进度将用户的广播电视设施
2.1.2 协助用户办理报装手续,并协助向乙方提供用户享受报装优惠的证明材料。
2.1.3 为更好满足小区的收视需求,提高收视服务水平,甲方在乙方提供小区广播电视收视服务期间免费向乙方提供一个位于小区 栋 层的室内部分空间供乙方建设信号放大设备,用于放置建设本小区系统的相关设备。
2.1.4 协助做好广播电视系统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 广播电视系统所需空间及场地的安排和准备工作;
3)规划设计小区内广播电视系统和管道的走向和位置;
4)协调现场各方配合乙方的广播电视线路建设施工和进网调测、维护工作;
5)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广播电视业务的开通日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2.1.5根据双方的职责,及时协调和处理相关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通信和服务质量约定提供广播电视
2.2.2按照甲方规划设计的走向和位置投资和建设小区内的广播电视系统。施工和安装时,应同步配合小区楼盘的建设进度,并遵守施工现场的相关管理规定。
2.2.3负责投资和建设小区的广播电视系统,包括设备的购置、运输、保管、预留预埋、安装、敷设和验收,并拥有该广播电视系统所有权,如委托甲方施工,应随工程进度关注施工过程,并及时通知甲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广播电视业务的开通日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2.2.4及时处理甲方提交的批量广播电视报装需求,并及时将信号分配到各用户终端。
2.2.4 负责广播电视
2.2.5 对提供的广播电视业务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
2.2.6 为甲方及用户提供就近故障申告方式,负责甲方及用户在接入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收视
2.1.7根据双方的职责,及时协调和处理相关问题。
2.1.8按规定向终端用户收取收视费用(需委托甲方代收时向甲方支付每户每月 元费用)
第三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3.1 乙方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业务质量要求,保证甲方及用户广播电视收视畅通。
3.2 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3.3 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乙方实行“首问负责制”,甲方及用户向乙方分支机构就近申告,乙方向甲方及用户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3.4 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将在发生广播电视业务故障后 小时内恢复线路正常。业务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及用户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广播电视收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及用户确认的时间为准。
3.5 由于甲方设备故障(如供电设备)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线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6 因乙方工程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广播电视线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及用户,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广播电视线路信号畅通。
3.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收视质量的问题。
第四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违约
5.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5.2 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条款而造成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并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对方的直接损失。
5.3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2.2.2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7.2 本合同所表述的不可抗力是指:
7.2.1
7.2.2
7.2.3
第八条 费用及优惠条款
8.1 甲方集中报装的广播电视一次性工料费享受乙方现行标准( 元/台)的 折优惠,即 元/台。甲方确定首批集中报装的广播电视数量为 台
8.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公布广播电视报装优惠或减免报装费用等活动,用户有权选择按新优惠执行。
第九条 协议期限
9.1 本协议有效期为伍年。
9.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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