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歪曲事实,既给他人造成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需为此付出代价。今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不诚信诉讼案例。
冒用妹妹名义应诉?弄虚作假要不得
胡甲与胡乙系姐妹关系,胡乙(妹妹)曾将其身份证交由胡甲(姐姐)代为保管,后胡甲以妹妹胡乙的名义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连续多月租金未按时交付,被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胡甲又继续冒用其妹胡乙的姓名及身份证,接收应诉材料,签署调解笔录,并接收民事调解书。法院认为,胡甲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影响法院公正裁判,遂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伪造证据零容忍 司法处罚严处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交付借款80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转账给被告800万元后,被告当即分多次转账给原告公司会计,会计隔天又将800万元转回原告账户,被告未实际取得借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因原告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掩盖其非法目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考虑到该行为实际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应予惩罚,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妨碍执行有代价 歪曲事实必担责
A公司与B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B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限期内腾空并返还房屋的义务,执行中,法院至查封案涉房屋处张贴封条。同日,案外人郭某却径直将封条撕毁。经查,郭某并无占有房屋的任何合法依据及理由,对其无故撕毁封条的行为拒不认错。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妨碍执行,情节较为严重,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和拘留七日的决定。
冒用他人名义签字应诉、不当行使诉讼权、歪曲事实妨碍执行……以上这些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官提醒,切勿因一己之私,违反诚信诉讼原则,谨防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鼓楼轩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