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3人被判死刑,执行枪决,其中1人杀人,2人贩运毒品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故意杀人犯 刘小荣,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杨村甸乡胡家桥村六组,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肖家园街道通化街社区街道办事处对面居民楼702室。
罪犯刘小荣与被害人刘楠铧(殁年11岁)系亲戚且是门对门的邻居,分别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肖家园街道通化街社区街道办事处对面居民楼702室、701室。因两家相邻较近,罪犯刘小荣怀疑刘楠铧偷窥其隐私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19年8月17日8时,罪犯刘小荣哄骗刘楠铧至其家702室楼上隔热层简易房内,采取用手掐、用连衣裙勒颈部及用棉布捂头等方式致刘楠铧窒息死亡,然后用塑料袋和棉被将尸体包裹好,藏在该房间内。
18日4时许,罪犯刘小荣将刘楠铧尸体从702室楼上天台处扔下,然后搭乘摩托车、出租车将刘楠铧尸体运至东安县新圩江镇金浪村其娘家住地附近一大山中抛弃。
运输毒品犯 姜玉林,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姜沟村三组。
贩卖毒品犯 李友民,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祁东县步云桥镇鑫塘村4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小区廉租房8栋603室。
2018年8月初,罪犯姜玉林、李友民商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进行毒品交易。
罪犯姜玉林约老乡姜成群(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姜成群同意。8月14日,罪犯姜玉林、姜成群分别驾车从湖南省衡阳市、湖北省襄阳市出发前往桂林市会合。当日18时许到达桂林市后,罪犯姜玉林在桂林市叠彩区福利路漓美大酒店开房入住。
20时许,罪犯李友民与罪犯姜玉林电话联系后,罪犯姜玉林乘坐姜成群驾驶的鄂F8F507大众宝来轿车到桂林市叠彩区福利路与水塔路交界处的路口等候。罪犯李友民驾驶电动车到达后,与姜成群从电动车上将一个绿色蛇皮袋搬上轿车后排座位。
罪犯姜玉林、姜成群随后返回酒店,办理退房手续,罪犯姜玉林驾驶鄂FP6S30轿车在前探路,并指使姜成群驾驶载有绿色蛇皮袋的鄂F8F507大众宝来轿车跟随其后,返回湖南省衡阳市。
22时许,罪犯姜玉林行至永州市零陵区泉南高速公路枣木铺检查站附近时,发现有警察査车,即电话告知姜成群。姜成群在检査站附近停车、关灯,公安民警见大众宝来轿车形迹可疑上前检査时,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查获用绿色蛇皮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0包,净重30357.4克。
罪犯刘小荣、姜玉林、李友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经本院审理,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刘小荣、姜玉林、李友民均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本院遵令,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12月22日、12月23日将罪犯刘小荣、姜玉林、李友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院长 龚文启
二0二二年一月四日
来源:今日头条@潇湘菱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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