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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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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人民法院打官司?
要知道,起诉法院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这就是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起诉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件移送不仅增加案件办理进度
更增加了诉讼成本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今天夏小阳就和大家来讲讲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认受案法院,需要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考虑。
级别管辖
首先要确定应该去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一般是“某某区人民法院”
或“某某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大部分民事案件都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有的案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
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
三类纠纷规定了专属管辖,
这三类纠纷必须到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
(又称协议管辖)
当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约定管辖仅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约定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涉及身份关系等争议不得约定管辖。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或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够明确具体,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效力的,一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约定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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