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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22破3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裁定由本院审理此破产清算案件。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闽0922破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8月11日,本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称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无职工债权,截止报告提交日,管理人共收到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6,289,441.98元。管理人经审核申报材料后按照债权性质对债权进行分类,初步确认6家7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15,705,350.39元,其中社保债权1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4,273.28元;普通债权5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5,076,325.28元;劣后债权1笔,确认债权金额为614,751.83元。2022年6月23日,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未能与债务人取得联系,管理人通过法定程序通知债务人参会,债务人经通知未到会。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参会的3家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22年6月25日向未出席的债权人邮寄《债权核查意见书》,截止异议期限届满,未收到债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的报告,其提交的《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张孝勤等6家债权人的7笔债权,已提交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张孝勤等6家债权人的7笔债权(详见《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廖 理 飞
审 判 员 张 宁 国
审 判 员 叶 艳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静
附:《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供稿:张宁国
原标题:《古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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