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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如今,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人们付款的主要方式,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资金借贷,都可以通过手机转账完成。然而,相较于合同、借据等书面证据,电子转账凭证仅能够反映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无法证明资金的法律性质,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否则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近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杨某以被告李某借款未还为由,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之间此前多次通过微信互相转账,而原告起诉的“借款”实际上是他最后一次向被告的转账。此外,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体现双方转账的目的和缘由,且对话中也没有催促被告还款的相关内容,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按照原告提供的方式联系到了被告李某,但李某在电话中仅说了一句“我没借过他的钱”便挂断了电话,此后再也未能取得联系。究竟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呢?
我们都知道,电子转账的发生原因有很多种,借款、投资、消费、赠与等都可以通过转账来完成,所以单凭电子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此可见,在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取决于被告如何抗辩。
本案中,被告李某虽然矢口否认其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但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构成否认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抗辩。然而,办案法官仔细核对了原、被告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后认为,双方此前互有多笔资金往来且每一笔的金额均不相同,这与民间借贷的外在表现明显不符,故应由原告对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起诉的这笔转账系借款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西固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支付凭证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相较于借条、还款协议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书证而言,电子支付凭证的证明效力还远远不足,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希望大家以本案为戒,在借款时除了保存转账凭证外,还需留存能够证明转账性质、目的、缘由的其他证据,以此给自己的权利上一道“保险”,避免在日后的诉讼中空口无凭。
原标题:《以案释法 |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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