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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月丨嘘!守住不能说的秘密!
私自复印文件、翻拍转发文件
涉密设备淘汰报废……
看似不经意的举动
其实都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违反了保密规定
警惕那些工作中可能忽视的保密细节!
下面
我们先来看一些泄密案件警示
某区工作人员违规用
手机拍摄、微信传递内部文件
2021年3月,某区工作人员施某某看到同一办公室收文人员接收到上级党委1份内部文件后,用手机拍摄该文件,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银行工作人员何某,何某接收到图片后,将文件编号截去,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公司职员徐某某,徐某某又将该图片发送至同学微信群,从而引发该内部文件在网上大范围扩散、炒作,给相关工作造成极大被动。案件发生后,施某某、何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徐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分。
未按规定保密提醒
导致涉密敏感材料外泄
某区级机关干部路某在交付相关材料给招标代理公司时,未按规定进行保密提醒,招标代理人员戴某某将其中一份涉密敏感材料通过互联网上传并引发炒作。案件发生后,路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被责令深刻检查,招标代理公司相关责任人戴某某被扣发绩效奖金。
上述案例引以镜鉴
一定要强化保密观念
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泄露国家秘密要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那么
我们该如何保守国家秘密?
保密无小事,保密在心中
强化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原标题:《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月丨嘘!守住不能说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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