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Part1.政策要点解析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
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 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 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 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加速折旧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 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 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 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 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 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 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 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 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 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 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 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