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邀请王某和李某在一家KTV包厢中唱歌。因为房间比较私密,还有两位负责倒酒的女服务员。三人喝了点酒,都是微醉的状态,看到两个服务员长得不错,身材也很出众,就有了一些不好的想法。只见张某把一千元现金扔到了茶几上,叫两个服务员一起玩,还说,放开了玩,不要拘谨。
让两个服务员脱了上衣跳舞,之后张某于是就让她们去脱王某和李某的裤子,两个服务员好像轻车熟路一般,就去脱下了王某和李某的裤子,进行了不雅行为。
张某看着众人玩的这样嗨,就拉着其中一个服务员说:“我再给你一千元,你给我搞一伙。”服务员答应了,于是两人就到了包厢的卫生间,张某要求服务员用嘴为他做不雅行为。
多人聚众,没有发生关系,但进行了不雅行为,属于什么罪?三名男性在包厢与两名服务员做不雅动作,肯定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一、【法智普法】多人聚众,没有发生关系,但进行了不雅行为,属于什么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淫乱行为除了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性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jijian等行为。
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本罪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包括男性和女性。并非参加淫乱的任何行为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人,才成立本罪。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纠集、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虽然三名男子没有跟服务员发生关系,但是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不雅行为,首要分子张某更是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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