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租了一间公寓,约定租期8个月付三押一,但到了第三次交房租时,她发现自己多交了一个月的房租。她多次找房东讨要,结果人家根本就不搭理她,甚至还将她拉入黑名单!
桂香是一个28岁的白领,她工作勤奋,性格内向,因为刚到杭州工作,需要找一个临时落脚的地方。
一天,同事推荐一个二手房出租信息,她兴奋地联系了房主金建明安排看房。
金建明是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热情大方,看上去像个成功人士。他带桂香看了房子,一间朝南的小房子,装修简单但温馨。桂香环视四周,木地板和白墙能满足她的小小美感,于是爽快地同意,但因为是短期租房,所以双方并没有签约,只是口头约定了付三押一,租期8个月,每个月房租2900元。
入住后,桂香发现金建明是个好房主,偶尔会送来些小吃,两人也成了朋友。按照约定,桂香在第六个月的时候,又支付了下3个月的房租。
住了8个月后,桂香准备退租。工作太忙,她竟然忘记自己多支付了一个月房租,金建明也未提醒。
退租那天,金建明明显急于赶人,桂香还感到有些莫名其妙。
两个月后,桂香算账才发现问题,她着急联系金建明,希望退回多付房租。然而,金建明不但不接电话,消息也不回,桂香只感到一阵阵委屈。
桂香求助调解员,调解员勉强联系上金建明,房东以身在外地为由拒绝解释,并立即挂断电话。
桂香很是无奈,她开始怀疑房东的真实身份,但租房时明明才见过房主本人,她感到既困惑又气恼。
桂香不想采取法律手段,她希望通过诚意解决这场误会,但房主冷酷的态度让她感到这场租房仿佛成了一场骗局。桂香万分委屈。
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待呢?
1、桂香多付一月房租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金建明应当返还桂香多付房租的钱款。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事由又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人应当将管理的财产返还于被管理人,并负责在管理期间的损失。
桂香和金建明约定租期8个月,每3个月付一次房租。由于桂香计算错误,第三次付房租时多付了2900元,相当于多付一个月的房租。
根据民法典,这属于无因管理,金建明有返还多付房租的义务。
虽然,金建明现阶段不承认这一误付,但桂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多付一月房租,如果起诉法院,法院也很可能判决金建明应当返还。
2、尽管桂香多付一月房租属于无因管理,但鉴于双方签订的是口头合同,桂香要求金建明返还多付房租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障碍。
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达成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口头合同可以成立,但由于其证据难以固定,可能导致纠纷时难以举证或证据不足。
本案中,如果桂香与金建明仅通过口头,达成房屋租赁约定,那么在纠纷发生时,桂香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难题。
因为口头合同的证据难以固定,桂香可能难以举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尤其是租期、每月租金等重要条款。
而这些条款的证明,又是判断多付一月房租属于无因管理的前提。所以,如果仅凭口述,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桂香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桂香应采取其他措施,以补充证据,例如寻找第三人证言、书面短信往来记录等,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及具体内容。
如果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多付一月房租属于无因管理,不建议桂香过快起诉,应继续与金建明沟通解决。
如实在无果,起诉前再度评估一下证据情况,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败诉。
小编总结:
租房事关重大,租客须谨慎。不应过信房东承诺,详看房屋,确认权属后签约。
合同须明确,以书面形式列明主体、期限、金额、违约责等,不宜仅凭口述。口头约定证据难确,纠纷时难证明,租客受损。
租客宜防患未然,选房签约时警惕房东套路,免被算计。发现问题提及解决。
入住后应定检相关设备,与房东通畅,发现解决问题。
租房属民事法律关系,租客知权责,法律手段保权。房东违约,租客要求纠正,需法院强执行。租客别过怠慢,损自身权益。
租房安全首要,租客近理性务实态度。慎选明约警防等措施规避风险,保权益。发生纠纷宜理性判断,法律保护权益。租客明智免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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