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政府采购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不足,提出了一种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优化构想并加以验证。证明此种构想能够有效减少“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等情形的发生,引导供应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规范供应商合理报价,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概念由英国较早提出,“物有所值是产品或服务全寿命周期内成本和质量的最优组合,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物有所值不是最低投标价”的理念为很多国家所接受。物有所值原则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的核心内容。
2013年,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确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为我国政府采购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引入物有所值原则仍存在局限与不足。对此政府采购领域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做了很多研究,例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实现物有所值的基础;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需加强自主创新及其成果应用;协助采购人规范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等可助推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可通过制定最佳采购计划、拓展采购集成服务、实施全寿命周期采购管理等方式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要以“采购需求”为基石,优化政府采购体系化交易规则,落实物有所值。
上述针对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研究,有助于不断完善采购职责、采购行为、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监管等方面的不足。但是从政府采购价格分评分规则出发,对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研究还有所欠缺。本文将通过模拟案例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的方式,从政府采购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评分规则的角度,探讨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对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影响,提出一种政府采购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优化构想并加以验证。
一、低价优先法对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影响
1.现行政府采购关于低价优先法的规定
2017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开始实施,其第五十五条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且“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以下将利用模拟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2.模拟案例分析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预算10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商务权重分为70分,价格权重分为3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的评分规则,共有5家供应商(A、B、C、D、E)参加投标。为表现直观,本文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作为供应商的评分价格进行阐述。各供应商技术商务分、价格分、总得分具体见表1。
案例中设定供应商A、B、C、D、E的技术商务分不变,供应商A、B、C、D的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不断降低,且始终为最低投标报价。随着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不断降低,其价格分一直不变,为价格权重分(30分)。当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为项目预算的60%、40%、20%、5%时,供应商A、B、C、D的价格分出现了如图1所示的四种投标报价情形。若用B-A、C-A、D-A、E-A分别表示供应商B、C、D、E与供应商A的价格分分差,则四种投标报价情形的价格分分差见表2。
由表1可知,供应商A技术商务分最高,供应商E技术商务分最低,两者相差近1.7倍。供应商B、C技术商务分低于供应商A的技术商务分,但是差距很小。由此可以看出供应商A技术商务实力最强,但供应商B、C技术商务实力几乎与供应商A相当,供应商E技术商务实力最弱。
由图1可知,供应商A的投标报价(980万元)接近项目预算,其分别高出供应商B的投标报价(800万元)和供应商C的投标报价(750万元)约180万元和230万元,相当于项目预算的18%和23%。显然,相较于供应商A、B,供应商C对于本项目来说最“物有所值”。当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不断降低时,供应商B、C、D与供应商A价格分分差越来越小,最终价格分分差减小到0.8分以内,价格分得分曲线接近一条水平线。供应商E与供应商A、B、C、D价格分分差越来越大,最终价格分分差增加到28分以上。若令FE表示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FC表示供应商C的投标报价,FA表示供应商A的投标报价,按照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供应商C、A价格分分差CCA和供应商E、A价格分分差CEA为:
不变且远小于1,当FE越来越小(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不断降低)时,供应商C、A价格分分差CCA越来越小,且CCA能够无限趋近于0 [见式(1)],供应商E、A价格分分差CEA越来越大,且CEA能够无限接近价格权重分[见式(2)]。当供应商E投标报价下降到项目预算20%以下时,将会导致最高投标报价者(供应商A)总得分最高(见表2)。
由此可见,当供应商能够按照自身实力合理报价(如投标报价情形1),依据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进行评分时,能够选择到最优供应商C(技术商务得分较高,报价较低),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但是当某些供应商存在“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情形时,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就会成为供应商利用的工具,导致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无法实现。如供应商E异常低价报价,而评审委员会在封闭的评审环境、有限的评审时间难以认定其为明显低价报价而否决其投标,最终将会导致供应商A高价中标(如投标报价情形3、4)而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3.模型探究
根据上述案例建立“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的模型。假设供应商A的技术商务分趋近于技术商务权重分。当供应商E异常低价报价时,供应商A的价格分趋近于0,但供应商E总得分仍比供应商A总得分低,供应商E有异常低价报价配合供应商A高价中标的可能。令供应商E技术商务分为T,价格权重分为Cw,则有如下不等式:
T + Cw < 100 − Cw (3)
即:
T < 100 − 2Cw (4)
故当某些供应商价格分等于或接近价格权重分,且技术商务分得分低于100−2Cw或远低于技术商务权重分时,其投标报价将会严重干扰其他供应商价格分得分,应对其异常报价给予关注。
二、政府采购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优化构想
以上“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等情形均利用了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不完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较难避免。为了减少此类情形发生,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很有必要对当前低价优先法的价格分评分规则进行优化。本文在合理借鉴我国现行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构想。
1.合理借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引入低价优先的价格分评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综合评价法的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但第十四条同时规定,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低价优先法评分规则进行价格分评分时设置了前置条件,即通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对供应商进行了筛选,把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分结果与价格分评分规则进行关联。
2.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优化构想
(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技术商务得分低于100−2Cw或远低于技术商务权重分的供应商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3)取技术商务得分不低于100−2Cw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价格权重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其中,Cw为价格权重分。
采用上述构想对前述案例进行模拟,见图3。
供应商E的技术商务分(39分)小于40分(100−2×30),将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供应商D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对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低价优先法进行计算(见图3)。由图3可知,供应商的价格分、总得分不再受“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等情形的影响而大幅度变化,且基本维持不变。即使在“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等情形下,总得分最高的均为前述最具物有所值的供应商C。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合格的供给,由供应商必备的技术商务实力作为支撑。供给的优劣程度与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实力成正相关关系,并一定程度上反应在其投标报价中。因此政府采购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优化构想将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分结果与价格分评分规则进行关联,能够有效减少“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等情形的发生,同时在引导供应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规范供应商合理报价的同时,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三、 结语
政府采购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存在不完善,可能会成为“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的突破口,损害了物有所值的核心采购原则。
本文提出了政府采购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的优化构想并加以验证,证明此构想能够有效减少“异常低价配合高价中标”等情形的发生,引导供应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规范供应商合理报价,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在不断优化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评分规则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明确采购职责、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程序、制定合理采购方式、强化采购监管,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作者:蒋玉红 张 健 陈大川
作者单位: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