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马头、张辛庄 拆迁最新进展
通州建设城市绿心的消息,一直牵动着网友的心。尤其是涉及拆迁的9个村,更是与之息息相关。(9村:小圣庙村、乔庄村、上营村、南关村、上马头村、张辛庄村、梁各庄村、土桥村及梨园镇砖厂村)。
那么,截至现在,棚改的最新进度如何?相关的拆迁安置政策又是怎样的?小编(八通网微信:bjbato)这就为您一一带来。
最新进展
日前,棚改正在稳步推进,张家湾、永顺2片区均已获得最新进展。
张家湾片区
9月20日,张辛庄、上马头正式进入入户阶段。
10月5日开始六方认定工作。
10月19日,张辛庄村最后一户平房户顺利入户。至此,张辛庄村458户平房户全部入户测绘清登完毕。
10月26日,张辛庄村楼房集中入户工作结束。
永顺片区
8月3日小圣庙入户调查
9月24日永顺片区村镇两级宅基地核定进入公示阶段。
10月2日开始复议公示。
10月9日开始六方公示。
安置房政策及规划
说了这么多,您一定很想知道安置房源的情况。据小编(八通网微信:bjbato)了解,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规划选址位于梨园南街与东六环之间,梨园南街规划安置房地块内,分为北区、南区和西区。
其中,永顺片区主要安置在北区,张家湾片区主要安置在南区。奖励期外签约的,如房源不足,可根据房源情况选择在别区如西区进行安置。
图为小圣庙安置房区位,位于乔庄搅拌站附近。
来看看东方厂棚改安置房效果图。用三字形容就是高、大、上!
据小编(八通网微信:bjbato)了解的安置房价格如下:
安置房价格
1.应安置面积内购房价为5000元/平方米。
2.控制安置面积购房价为10000元/平方米。
3.由于安置房户型原因致使最终安置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少于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当日周边类似普通商品房价格的70%给予补助。
安置房的户型初步规划为一居室(50m2)、两居室(75m290m2)、三居室(120m2、135m2)等多种户型。原则上每宗宅基地不允许全部选择一居室,或两套以上三居室进行安置。
拆迁补偿政策
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
本方案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分为房屋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货币化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000元/平方米。
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总额=房屋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超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房屋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各项移机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总额=房屋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各项移机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2. 货币化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拆迁公告当日周边类似普通商品房价格的70%计算。
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总额=货币化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超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货币化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各项移机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总额=货币化安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各项移机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1982年12月31日之前经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平方米。认定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按照267平方米补偿,补足部分仅限计算区位补偿价时有效。
1982年12月31日之后经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00平方米。认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照200平方米补偿,补足部分仅限计算区位补偿价时有效。
新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补偿。
房屋重置成新价
1.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内首层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地下及二层(含)以上房屋按照5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外的房屋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获得该项补偿则不再享受合法利用土地奖;放弃该项补偿可享受合法利用土地奖。
3.有关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给予上述补偿。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1.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在合法宅基地面积75%(含)以内的部分按照1250元/平方米给予限额补偿,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75%以外的部分按照800元/平方米给予限额补偿,超出限额补偿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 有关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给予上述补偿。
设备移机费
电话235元/部,宽带400元/套,空调400元/台,有线电视300元/端,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400元/台,室外太阳能热水器作价在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中。
其他各项补助
创业综合补助费、家禽养殖补助、搬迁补助费、 安家补助费、新生儿安置与补助。
搬迁奖励标准
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合法利用土地奖和宅基地少建房奖等。
1.提前搬家奖励费
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20万元全额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期外5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日递减4万元搬家奖励;5日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2.合法利用土地奖
(1)经被拆迁人指认并书面承诺在合法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的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
(2)被拆迁人放弃合法宅基地外未经审批房屋的补偿要求,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可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被拆迁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不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
3.宅基地少建房奖
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的,小于部分的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予该项奖励。
房屋安置与临时周转
应安置面积和控制安置面积标准
一宗宅基地上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由应安置面积和控制安置面积两部分组成。
1.应安置面积既可按被安置人口数量选择,也可按宅基地面积选择,一宗宅基地上被拆迁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按被安置人口数计算应安置面积标准
按被安置人口数计算应安置面积时,应安置面积标准应结合一宗宅基地宜居人口数。宜居人口数为合法宅基地认定面积除以宜居面积控制标准33平方米/人后向下取整数。
当被安置人口数少于或等于宜居人口数时,应安置面积标准为不高于50平方米/人;当被安置人口数多于宜居人口数时,应安置面积标准分别为宜居人口数之内(含)不高于50平方米/人、宜居人口数之外不高于30平方米/人;其中长期在此居住的或200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登记在本宗宅基地内未发生迁入、
迁出变化的被安置人员应安置面积标准均为不高于50平方米/人,此部分被安置人员优先纳入宜居人口数范围。
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兵役,经六方工作小组研究认定后,在确定的应安置面积基础上按服兵役人数增加不高于50平方米/人。
(2)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标准
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时,应安置面积标准为合法认定宅基地面积的70%。
2. 因选房或户型原因,控制安置面积为一宗宅基地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
临时周转
1.临时周转方式为被拆迁人自行周转。
2.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户型给予被拆迁人周转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标准为:一居室2600元/月/套,二居室3200元/月/套,三居室4000元/月/套。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一宗宅基地给予一次性3万元周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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