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影响大,企业裁员可否行?
作者:朱丽华 马巍
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收入遭遇滑铁卢,员工工资、五险一金、房屋租金等的不断累积加重了企业负荷,很多企业面临生存困境。为渡过难关,一些企业计划减员降薪,一些企业选择停产歇业,一些企业选择民间借贷,也有一些企业选择向银行贷款或股东增资。那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否进行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39号)规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可按照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可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如果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但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裁员的过程也必须是人性化的裁员。新冠疫情发生后,尽管许多企业裁员是出于无奈,但企业依然可以做到次道德,做一些补救性的措施,在裁员方式上体现公正性、伦理性,做到人性化裁员。人性化的裁员方式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基于员工心理需要采取坦诚沟通的方式;基于员工经济需要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基于员工工作需要采取员工帮助的方式。
法律顾问提示:
裁员虽然会让企业暂时脱困,但可能导致人才、技术、商业秘密流失、负能量在员工间蔓延的风险,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此外,也可能由于员工诉诸相关法律机构而陷入仲裁或诉讼的风险。因此裁员并非应对疫情的最佳决策,企业裁员需慎重。因为不合理的裁员方式不仅给被裁员工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同时会放大裁员风险,增加裁员成本,降低企业信誉,对企业造成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为此,必须在裁员中融入伦理因素,建立尊重员工的人性化裁员方式,这样才能使被裁员工与企业之间平和地“分手”。
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困境,老板们应当积极关注当地优惠政策,减少线下运营成本、拓展线上运营模式实为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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