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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还想走“捷径”?被骗了吧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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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考生来说,每年最重要的考试,莫过于国家公务员考试,近百万的考生将奔赴考场,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上针对公务员考试诈骗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增多,嫌疑人利用考生及家长急于求成的心理,以“一劳永逸”“七天搞定公务员”等谎言,行骗取钱财之实。这些非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不仅仅对考生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是将考生一年的复习准备付诸流水。
近日,西青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务员考试”诈骗案件,以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1
案件经过
Law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编造可以托关系运作公务员考试相关事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的信任,后孙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郭某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73797元。
02
判决结果
Law
西青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孙某对被告人郭某表示谅解,故从轻处罚。
03
法律条文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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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考公务员有捷径吗?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成功没有捷径,不要被“急功近利”蒙蔽了双眼,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文字来源:刑事审判庭
图片来源:图片网络
编辑制作:研究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微博:@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考公还想走“捷径”?被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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