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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方案,个性化处置,富阳法院办结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9日富阳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债务人陶某某、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申请人原系富阳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前妻,两债务人涉及的债务基本系因公司经营所借,后因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且宣告破产,致使两申请人陷入债务危机。
02
办理情况
2021年8月24日上午,富阳法院分别组织召开陶某某、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执行职务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人生活必需品清单审查意见等报告。为有序推进后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管理人根据前期调查、沟通情况拟定两案《债务清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表决规则征求意见稿》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各债权人征集的债务清理规则征求意见反馈结果,考虑到本案债权人大致分为三个结构,一是金融债权,二是供应商债权,三是民间借贷债权。因不同债权人的诉求存在巨大差异,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清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表决规则征求意见稿》,为该两案设置三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通过豁免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还款负担。最终,该两案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并各自选择了清偿方案或签署《和解协议》。
2021年12月30日,债务人陶某某、宋某某已根据与债权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开始履行清偿义务,现有资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根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向富阳法院提交申请,终结陶某某、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2021年12月30日,富阳法院裁定终结陶某某、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03
典型意义
该两起案件系富阳法院首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尝试,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债权人类型的特殊性,合议庭与管理人始终坚持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三方协商,达成个性化清偿方案,积极探索办理思路,努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为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制定不同的清偿方案。一方面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债务人解困松绑,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创造机会;另一方面,在充分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也全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撰稿|执行局 俞添景
原标题:《分类方案,个性化处置,富阳法院办结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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