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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扬州晚报:未成功“盗宝”也犯法!12名“摸金校尉”在扬领刑
近日,我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对12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一审拒不认罪的主犯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该案12名被告人多年前在仪征庙山汉墓组织盗墓,虽未能将盗洞打入墓中盗得宝物,但是他们利用探针及洛阳铲等工具打洞,对庙山汉墓这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
夜幕下的黑影
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很“受伤”
2016年,具体月份华子(化名)已经记不清了,他只记得,那时候老家的麦子刚收上来,他便接到了阿兵(化名)的电话,“在家有事做吗?”“没有。”“一起去江苏挖宝吧。”
华子知道,挖宝的意思,就是盗墓。
简单收拾了一下,几天后,华子便去找阿兵会合了。到了那,华子发现阿兵已经找了其他的几个人一起,接着,他们一起前往江苏,并在南京住了下来。
他们瞄准的目标是仪征的庙山汉墓,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已知江苏省最大的西汉木结构墓葬。抵达南京后,他们前往庙山汉墓现场踩点,但是,连续的阴雨天气让华子等人心情跌入谷底,雨天无法作业,几天后,他们又灰溜溜地散开,准备等候时机再行动。
大约一个月后,华子又接到了阿兵的电话,他知道,时机已到,于是启程前往南京和“大部队”会合。这一次,人更多了些,约摸有十几个,大家同住在一个小宾馆里,互相介绍认识,大多是叫的外号,华子也没在意,毕竟干的是见不得光的活,谁愿意用真名在“江湖上”跑。
在南京所见的人中,华子知道了本次行动的老板,是一个个子不高的男人,阿兵他们都叫他“光头”。“光头”说着一口较为生硬的南京话,看起来也不是专业挖宝的,似乎只是负责出钱,华子等人在南京的花销,都是“光头”付的钱,偶尔光头不在,吃饭就挂到他的账上。
“光头”带了个兄弟来,“他给你们开车,你们要去山上(墓),他就送你们去。”华子知道,其实,这个兄弟也是负责监督他们干活的。
之后的几天,行动正式展开,一伙人进行了严密的分工,有的负责在山下望风,有的负责上山打洞,有的负责炸药,有的负责背土……他们往往选择夜深人静的时候开工,在南京仪征之间往返。几天下来,洞已经打了几个,最深的打到了10多米,但是仍未到底,反而一直出水,加上连续多天阴雨,一伙人逐渐没了耐心,心情烦躁,争吵也不时爆发……陆续干了20多天仍没有收获,一伙人也就各自找理由散了。
落网后主动坦白
揭开多年前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河南省公安厅在日常巡查中意外获取了一条涉嫌倒卖文物的案件线索,有人在网上倒卖一批汉代的金丝楠木。之后,警方循线追踪,将该盗墓团伙一网打尽。
该案中,“主角”高某某承认,倒卖的这批文物都是从江苏扬州甘泉山汉墓盗掘后直接拖往河南的。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12月,高某某被河南当地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在狱中,高某某强烈渴望立功减刑,向公安机关坦白并检举揭发了多起自己曾参与或知晓的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情况,其中,就包含了2016年在仪征参与盗掘庙山汉墓的经历。
2020年12月,仪征市公安局对该线索立案侦查,因为时间久远,加上当时团伙中人员大多不知道彼此真名,甚至还有多人已在监狱服刑,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克服重重阻力后,公安机关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光头”、阿兵、华子等十余人全部抓获归案。
除“光头”杨某某外,其余人等对2016年曾参与盗掘庙山汉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6月2日,杨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葬墓案被移送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始终不认罪,并表示自己只是在水产市场经营了一家门店,并没有参与过盗掘庙山汉墓。
十余人在扬领刑
主犯拒不认罪被判11年
庙山汉墓位于仪征市新集镇,2013年,庙山汉墓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是已知江苏省最大的西汉木结构墓葬,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杨某某不认罪,但是通过同案人的辨认以及一致供述,能够证明杨某某参与并主导了2016年在庙山汉墓的一次盗掘行为。”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高某某等12人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2021年6月22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罪向仪征市人民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犯罪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出资并组织被告人尚某某、高某某等人实施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并安排其食宿及交通出行,属于盗掘古墓葬的组织、策划者,应属主犯,上述事实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犯罪情节,仪征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团伙中除一人被判缓刑外,其他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道多一点:未成功盗宝为何仍被重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或者是属于犯罪未遂。因为被告人既没有挖通墓穴盗出物品,也没有对墓葬主体造成破坏。
“盗掘古墓葬是行为犯,一旦损害古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实施盗掘行为就应当认定既遂,而不是错误地以实际盗掘到墓葬中的棺木、陪葬品等行为作为既遂标准。”该案一审承办检察官表示,庙山汉墓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清晰明确的保护范围的,在这范围内,除了已经划定为墓葬的本体部分外,非经开展考古工作,根本无法确定在这范围内是否还存在其他文物及小型墓葬,而且,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是仅仅局限于墓葬中的主体部分,“不是说盗掘到传统意义上的棺椁或者打洞打到具体多少米才产生价值损害,本案中,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是利用探针及洛阳铲进行扎杆及打洞,已经对古墓上的封土层进行了破坏,墓葬的封土层对于历史、科学研究同样具有很高的价值。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出于对古墓财富的掠夺和猎奇心理驱动,盗掘古墓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仪征市人民法院结合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我们呼吁,文化遗产、文物资源寄托着仪征人的文脉情感和浓烈乡愁,让我们以案为鉴、以案促治,形成更严密的保护体系、构建更完备的体制机制、完善更多元的共治格局,让‘摸金校尉’望而却步。”
原标题:《媒体聚焦 | 扬州晚报:未成功“盗宝”也犯法!12名“摸金校尉”在扬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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