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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晋宁区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当庭宣判!
普法强基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晋宁法院及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工作部署、市委的工作要求和区委的工作安排上来,扛起普法强基责任,切实提升普法实效。2023年2月28日上午,晋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晋宁区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通过实际案例切实提升普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案情回顾】2021年,被告人付某在家种植菠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并将使用过该农药的菠菜进行售卖,售卖金额为1000余元。后经有关部门对付某售卖的菠菜进行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成分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晋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晋宁法院予以支持和采纳。因被告人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当庭宣判:
被告人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本案被行政罚款的4000元折抵罚金4000元,其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按照晋宁法院“普法强基补短板”活动方案中关于“100%当庭以案释法”工作要求,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利用3-5分钟时间,就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现场分析,以加强在场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进对裁判理念和结果的认可。
法官提醒
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的杀虫剂。由于农药残留验证试验结果表明,毒死蜱即使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剂量使用,仍然存在农残超标的风险,因此在2013年,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记。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然而,这种在蔬菜上已经被撤销登记的毒死蜱农药,却被一些散户菜农经常反复使用,且用完的农药包装物几乎都是被菜农随手扔掉。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此为戒,守住良知和法律底线,在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晋宁区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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