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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介公司服务不到位,男子拒付婚介费
相亲后喜结连理
这本是美事一桩
但一男子却因不满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
拒绝支付婚介费
被婚介公司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三十出头的蓝某,一直寻觅不到合适的另一半,为遇良人,决定找婚介公司帮忙。2021年4月11日,他在某婚介公司大数据中心微信号填写了相亲需求,委托该公司帮其介绍对象。双方微信约定:“……收费是699元3个,999元5个,成功后收9999元……成为会员才开始服务的……”。之后,蓝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会员费699元。该婚介公司还通过微信向蓝某发出《介绍服务协议书》。2021年4月13日,该婚介公司向蓝某推荐了一名女生,蓝某便自行联系。次年10月6日,两人喜结良缘。之后,在婚介费9999元的支付问题上,蓝某与该婚介公司产生意见分歧。最终,因协商无果,婚介公司将蓝某诉至法院,索要9999元及相应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婚介公司:“我们为被告提供了信息对接服务,他也顺利结婚,理应支付9999元婚介费。”蓝某:“原告只向我提供了一个女生的微信号而已,线下约见、感情调解、见双方家长及谈彩礼等都是我自己做的,原告未提供相应服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征婚需求信息、帮助介绍婚姻对象,被告按原告要求支付699元会员费等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另外,被告通过原告的微信推荐服务,获得一女生的个人信息后,与其喜结连理。被告依法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约服务金或相应的报酬。但是,原告在提供征婚对象信息后,未按《介绍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积极地为被告提供“线下约见”等服务,以致被告以为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不值9999元。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提供的服务报酬或价值应予以扣减,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999元合约服务金的诉讼请求,依法酌定3699元为宜,扣除已支付的699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合约服务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法官说法
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介绍次数、介绍数量、对象标准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文字:张 蕾
原标题:《【以案释法】婚介公司服务不到位,男子拒付婚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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