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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优争先争效】漳州市检察机关在全省率先探索在涉生态案件运用“公益诉讼技术官”机制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今年全国生态日的主题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漳州市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作为全国“补植复绿”机制的发源地,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创新“蓝绿碳”检察保护机制,打造“山海情”生态检察品牌,参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海洋经济,为漳州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贡献检察力量。
近日,云霄县检察院向云霄县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云霄县法院就本案刑事部分当庭宣判。此案系全省率先探索运用“公益诉讼技术官”办理的涉生态案件,通过异地补植红树林,创新碳汇造林蓝碳修复模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雇佣被告人晋某,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393849元,造成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15817.90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云霄县检察院在漳州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充分依托公益诉讼技术官机制,聘请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黄旭光教授担任本案公益诉讼技术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式和费用进行论证,并出具采用补植红树林进行替代修复的专业技术意见作为本案检察办案、法庭审判的参考。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县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
经云霄县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生态的调解协议,由袁某、晋某共同向云霄县法院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
云霄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漳州市检察院以“两随机”听庭评议活动为抓手,组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参与庭审观摩并召开听庭评议会,总结运用公益诉讼技术官机制服务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县检察院、云霄县法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共建协议,挂牌成立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与生态修复。
原标题:《【争优争先争效】漳州市检察机关在全省率先探索在涉生态案件运用“公益诉讼技术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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