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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跟踪】向仕明刑满释放后再犯新罪 又被巴东...
本文原标题:《【案件跟踪】向仕明刑满释放后再犯新罪 又被巴东法院判刑三年》
巴东信陵镇居民向仕明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不仅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在政府强拿硬要非法索取服刑期间公益性岗位工资,以“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态度多次缠访闹访,“疯狂”的举动让他再次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向仕明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巴东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2600元。
2016年6月28日,向仕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向仕明服刑至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向仕明未主动缴纳判决确定的罚金及违法所得。2016年11月17日,巴东法院对向仕明应缴纳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予以立案执行,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因向仕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1月15日,巴东法院恢复执行立案,并再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向仕明不仅不如实申报财产,还以“案件还在申诉,不能执行,若要执行,那就是逼着我上访”为由顽固对抗执行。为此,巴东法院对向仕明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向仕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向仕明获得房屋租金、征地补偿款、耕地地力补贴及公益林、公益性岗位工资、政府救助资金等收入共计37728.15元。
2013年10月1日,向仕明与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签订为期三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900元,合同同时约定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2016年6月28日,向仕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16日,向仕明刑满释放后,多次以电话纠缠、滞留信陵镇政府办公室、尾随政府工作人员、威胁赴京非访等方式,要求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支付其服刑期间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及生活。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向仕明先后四次强行从该镇人民政府索要公益性岗位工资及救助金12600元。
向仕明在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如实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且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顽固对抗,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仕明明知服刑期间不应获得公益性岗位工资,却采用威胁、要挟等方式,累计索要公益性岗位工资及救助金12600元,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向仕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向仕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科以刑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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